
2025-12-08 00:00:00 98 来源:
2025年12月6日,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5年学术年会暨第十届“立丰杯”新苗奖颁奖典礼,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湖校区文湛楼召开。本次年会以“完善诉讼法治体系 服务湖北支点建设”为总议题,围绕“系统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建设构建”“《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完善行政争议纠纷解决机制”“诉讼证据与证明问题研究”四个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研讨,由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承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丰所”)、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省内外高校、党政部门、政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百余位司法实务者和理论研究者参加本次学术年会。
为体现对此次年会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立丰所专门组成代表团参加会议,代表团人员包括:本网总顾问、立丰所首席合伙人、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汪少鹏,本网负责人、高级合伙人、立丰研究院副院长兼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汪群,立丰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本网戚萌等律师。
汪少鹏、戚萌共同撰写的《刑事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实践体验与职业视角》获得一等奖。
主题研讨一“系统完备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建设构建”中,立丰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本网戚萌律师作主题发言;本网总顾问、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立丰所首席合伙人汪少鹏作为与谈人发言。
本网戚萌律师以《刑事案件庭审方式改革的困境与出路——基于刑事辩护律师的实践体验与职业视角》作为发言主题。他首先感谢了省诉讼法学研究会的邀请,随后围绕破解庭审形式化、推动刑事案件庭审方式改革这一核心,谈了自己的思考。
他以近期某知名企业董事长被“宣告无罪”后发表的言论为引,指出部分当事人对刑事律师工作价值的质疑,而这种质疑的核心症结之一,便指向庭审形式化的痼疾。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常被视作“走过场”;无罪辩护案件的庭审则陷入“控辩各说各话、裁判与庭审脱节”的怪圈。其与汪少鹏大律师参与的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庭审,便是庭审“形式化”的鲜活例证。庭审中,诸多辩护律师围绕重启侦查合法性、重复评价、法律适用、审计结论有效性、“三个效果”等核心问题提出质证与辩论意见,却始终未得到控方的针对性回应,这些关键争议最终只能留到庭后合议,使得“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四个在法庭”司法改革要求大打折扣,也让公众对庭审的公信力产生质疑。
随后,他分析了导致庭审形式化的原因,包括“案卷中心主义”,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低,分案审理,控辩证据开示不对等,法庭争议焦点归纳缺位等。他结合第八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参考域外经验,指出破解关键在于构建“争议焦点导向型”的庭审模式,具体可从四方面着手:一是,强化庭前会议刚性约束,法官组织控辩双方梳理并固定《争议焦点清单》,让庭审聚焦核心;二是,深化庭审实质审理功能,法官引导控辩实质交锋,责令对核心质疑作出回应,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三是,探索“中国式人民陪审团”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中由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聚焦事实争议形成独立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四是,调整司法绩效考核导向,将“争议焦点庭审解决率”“裁判文书说理充分度”作为核心考核指标。
最后,戚萌律师指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早已为庭审实质化搭建起制度框架,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核心梗阻,实则在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真正落地与深度践行。刑事司法理念的现代化,核心是要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以庭审为中心”的原则,从法条文本转化为司法实践的具体行动,让实质化审理成为每一场刑事庭审的根本遵循。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将持续精进专业能力,以更精准的辩护推动庭审实质化落地;更期待法律共同体凝聚共识,让“四个在法庭”的改革要求真正转化为司法实践的常态,通过庭审方式的深度改革,让刑事司法的公平正义不仅写在法条里,更体现在每一次庭审的实质交锋中,最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度与力量。
在与谈发言环节,本网总顾问汪少鹏律师首先表示,四位发言人从不同领域、不同视角探讨了司法实践中的痛点、难点与疑点,内容既聚焦理论层面的导向性问题,也回应了实务中的现实关切。借此机会,他围绕“构建系统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这一主题,结合自身执业经验与观察分享几点思考。
汪少鹏律师认为,站在刑事司法理念升级与刑事司法体系完善的高度审视,构建完善的刑事司法体系需把握三个核心维度:一是司法理念的重塑,二是体系建设的一体化与系统性,三是现代刑事司法背景下司法能力与水平的提升。这三个核心问题若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构建完善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便缺乏根基。随后,他从辩护律师的视角出发,结合刑事辩护实践的发展历程与当下现状,具体阐释对构建系统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深层思考。
刑事诉讼法作为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核心,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程序公正,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但在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层面,仍有诸多问题亟待厘清与突破,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点:
第一,是对刑事诉讼法功能的再认识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二条明确了其立法目的、功能与原则,传统理论也将其概括为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程序公正,或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这一点并无争议。但他认为,刑事诉讼法还有一个被立法忽略、理论漠视、实践忽视的隐含功能——通过规定并保障辩护权,来限制和规制司法权。刑事诉讼法的规制核心是司法权、公权力,尽管其中也涉及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但其根本价值绝非规制辩护权,而是通过明确辩护权、拓展辩护权的边界,以辩护权制约司法权。这一隐含功能的缺失,已在实践中引发诸多问题。比如近期参与的一起案件庭审中,就遇到公诉人以“合法性”否定辩方证据的情形。事实上,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针对控方证据,若辩方证据客观真实、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就应当依法采信,这是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二,是辩护权保障机制的完善问题。辩护权的核心价值在于对抗并规制公权力,若辩护权在实践中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沦为“纸面权利”,则刑事诉讼法的价值便无从体现。但纵观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辩护权被侵害的情形,既无明确的处罚措施,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这直接导致律师的会见权、辩护权,以及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还有被告人的知情权等,在被侵害时难以获得救济。正如主题发言环节魏仪博士所提及的“被告知权”,公权力机关履行告知义务是法定责任,当事人获得告知是法定权利,而权利被侵害后的救济渠道缺失,使得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在实践中近乎形同虚设。
第三,是庭审实质化的落地问题。我与戚萌律师合作撰写的论文,正是以我们亲历的庭审为背景撰写,此次也获评会议一等奖。这篇论文核心探讨的就是庭审实质化的问题。庭审实质化要求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但实践中,庭审却存在“空转”“空对空”“平行线”等问题: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法庭看似保持中立,却未对争议焦点作出实质性回应;庭审耗时延长,却未解决核心争议;辩方提交的理论依据、司法判例,哪怕是同一法院的先例,也常被判决书以“不予采信”四字简单否定,大量辩护意见被忽略。这种将法庭应解决的问题推向“庭后”、将阳光下的司法决策转为“庭外”的做法,正是庭审实质化改革需要破解的症结,也是刑事司法公信力受损的重要原因。
最后,汪少鹏律师强调,构建系统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是一项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广度的一体化、系统性工程,绝非单一制度的修补或个别规则的调整所能实现。这既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制度设计,打通刑事诉讼各环节的衔接壁垒,也需要司法机关与法律服务群体形成理念共识,完成从“权力本位”到“权利保障与权力规制并重”的认知升级。唯有以理念革新为先导、以制度完善为支撑、以实践落地为目标,才能推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朝着更科学、更公正、更符合现代司法规律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筑牢刑事司法的公信力根基。
在自由发言环节,本网负责人汪群律师结合自身经办的实务案例,围绕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实现路径,重点聚焦告知义务的落实难点与完善方向展开分享。
汪群律师先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魏仪的“刑事诉讼告知义务研究”成果为切入点,解读了“米兰达警告”体现的程序正义核心——通过明确权利告知,保障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平衡国家公权力和公民私权利。他直言,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程序规则的执行多停留在“形式合规”层面。在执法权行使边界、执法程序合理性审查、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认定等关键问题上,和国际成熟的程序正义实践相比还有差距。部分司法机关只做表面的程序工作,忽略了程序正义对实体公正的基础保障作用,这不仅导致程序违法问题时有发生,也让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打了折扣。
结合近期办理的一起重大争议的危险驾驶案件,汪群律师指出了刑事执法环节的两个突出问题。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执法办案需由两名及以上合格人民警察开展,这是执法行为合法的基本前提。但基层执法中,辅警常参与酒驾排查、酒精检测等核心执法工作,而辅警的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行为的法律效力,急需从立法层面给出清晰答案。第二,2023年出台的危险驾驶案件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将酒精检测全程视频作为关键证据提交法庭,确保检测过程真实客观。但在湖北省内,这一规定落实得并不好,多数案件里公诉机关没能提交完整的检测视频,酒精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因此存在瑕疵。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这类核心定罪证据应依法排除,可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这么做,程序规则的刚性约束没能体现出来。
汪群律师强调,司法诚信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而司法诚信的建立,首先就要靠执法机关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执法告知环节的任何小瑕疵,不仅会损害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还会破坏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权威,甚至可能让案件的实体裁判结果出现偏差。告知义务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刑事诉讼流程,是被追诉人了解权利、行使辩护权的前提,这一环节出了问题,程序正义就失去了重要支撑。
针对这些问题,汪群律师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一是推动刑事诉讼法修订,在立法上细化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时间、方式,以及未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执法主体资格标准和辅警参与执法的权限边界。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危险驾驶案件中酒精检测视频等关键证据的提交规范和审查标准,统一裁判尺度。三是考虑从刑法层面补充规定,对故意违反程序规则、拒不履行告知义务或提交非法证据的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用刑罚的威慑力督促执法机关遵守程序要求。汪群律师认为,只有立法、司法、执法层面协同完善,才能让程序正义的理念真正融入刑事诉讼各环节,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