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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总顾问汪少鹏、负责人汪群等立丰所刑辩律师参加西北政法大学第七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

2026-06-29 00:00:00 37 来源:

为发挥理论与实践研讨助推刑事司法改革的辩护职能,深化犯罪主观要件证明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共识,2026年6月27日8:30-18:00,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主办,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深圳分院联合承办的“西北政法大学第七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深圳银湖会议中心翠谷楼银禧厅成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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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孙昊亮,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出版研究院院长冀祥德,厦门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李兰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理事长汪功新,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陈京春;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刘仁琦,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蔡华,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深圳分院副院长明灿等400余名来自全国各地法学院校、司法机关、律师行业及新闻媒体的领导嘉宾、专家学者和实务代表出席了此次论坛。


本次论坛以“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为核心主题,精准切中当下刑事司法的实务痛点与刑事辩护的核心防御阵地。论坛设置“开幕式”“主旨发言”“犯罪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方法”“犯罪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规则”“犯罪主观要件事实证明的司法实践”“闭幕式”等单元,与会嘉宾围绕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推定规则、庭审审查与辩护路径等议题展开多维度、深层次的学术对话与实务交流,线上同步观摩学习的法律同仁达数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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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体现对本次论坛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丰所”)专门组成刑辩代表团赴深圳参加本次研讨与观摩。律师代表包括:本网总顾问、立丰所发起创始人、名誉主任、首席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汪少鹏,本网负责人、高级合伙人、立丰研究院副院长兼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汪群,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武汉分院院长聂义明,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程客彬,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侯晓翔,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泽博,合伙人、研究院秘书长、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戚萌,合伙人、资深刑辩护律师李诚以及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黄鑫泽律师等九人。


汪少鹏受邀在“犯罪主观要件事实证明的司法实践”单元作出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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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要件事实证明的司法实践”单元,由广东金唐(杭州)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邱文强主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郭烁,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彪,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毛立新,立丰所首席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汪少鹏,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杭州分院副院长邓楚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孙敬芳依次作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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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少鹏在发言中介绍,其向本次论坛提交了《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困境与司法纠偏——以刑辩实务为视角的理论深化与路径重构》论文,原定围绕该论文核心内容展开分享。结合全天的研讨交流,他注意到横跨实体与程序领域的“应当知道”问题尚未得到充分透彻的探讨,遂遵循田文昌老师“小题大做、难题细做”的思路,临时调整发言主题,以“关于应当知道的几个问题”为题,从四个逻辑递进的层面阐述了自身观点。


一是,厘清基础定位:“应当知道”兼具双重属性,不可混同适用。

从实体法维度看,“应当知道”是认定犯罪故意的推定工具。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故意“明知”,仅指行为人实际知晓行为的危害后果,现行刑法已无条文将“应知”与“明知”并列规定。同时需严格区分过失犯罪的“应当预见”与推定层面的“应当知道”,二者分属不同的罪过形态。实体层面的核心分歧在于:刑法仅认可客观层面的实际知情,而由司法解释创设的推定知情,能否直接归入故意的认知范畴。

从程序法维度看,“应当知道”本质是证明主观心态的事实推定方法。刑事诉讼法虽未明文出现该表述,但间接证据运用、事实推定规则、被告人反证权利、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等一系列制度,共同构成了推定适用的约束框架。

简言之,实体法解决的是推定知情是否构成犯罪故意的问题,程序法明确的是认定知情需依托何种证据、遵循何种证明标准。实务中多数主观认定错案的根源,正是混淆了两套规则体系,导致推定适用随意、入罪标准不当降低。

二是,追溯规则来源,厘清立法克制与司法扩张的制度矛盾。

立法层面始终秉持保守克制的立场:早年侵犯商业秘密罪条文中的“应知”内容已通过修法予以删除,整部刑法从未将“应当知道”确立为故意认定的法定标准,清晰传递出“犯罪故意以行为人真实认知为核心,推定认知不能直接作为定罪依据”的立法立场。

与之相对的是司法解释层面的持续扩张:目前已有四十余部最高法、最高检司法解释及办案纪要,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洗钱、毒品、走私、涉赃物等多类案件,统一将罪状中的“明知”解释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推定规则的出台初衷,是应对网络、金融类犯罪零口供多、直接证据缺失的取证困境,减轻控方的举证压力。

这种“立法收紧边界、司法放宽标准”的失衡格局,正是当下各类实务争议产生的制度根源。

三是,剖析司法实践中推定规则异化衍生的三大突出问题。

其一,司法解释存在越权隐患,不当扩大刑事处罚范围。刑法文本仅承认实际明知,新增推定条款的做法被学界质疑为突破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即便将其定性为对取证规则的细化,无差别增设推定规则的模式,也在持续压缩“不知情”的出罪空间。

其二,推定规则机械化适用,程序约束形同虚设。司法解释中“可以认定明知”本属授权性规范,要求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判,但实务中普遍将“可以”等同于“应当”,仅凭交易价格异常、资金流水不合规等单一线索便直接推定当事人知情,完全无视被告人的合理辩解与反证。

其三,证明规则失守,人权保障力度不足。部分办案人员常混淆举证责任转移与举证责任倒置的边界,不当要求被告人承担自证清白的义务;同时架空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仅审查基础事实便完成认定,忽略不知情的合理可能性;裁判文书普遍缺乏对推定逻辑的充分说理,二审程序也极少针对主观推定问题作出专门回应,辩护权难以落到实处。

四是,双维度规范推定适用,平衡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

汪少鹏认为,推定规则具备现实的取证适配价值,不宜一刀切予以废除,核心在于严格收紧适用边界,从实体、程序两个维度同步规制。

实体维度上,需约束司法解释的扩张冲动,坚守刑法“明知”的文义底线。严格控制新增推定条款,仅保留适用于主观举证极度困难的特殊罪名;统一整合现有推定条文,普遍增设“确有证据证明不知情的除外”的但书条款,剔除违背生活经验、易引发错案的推定情形;明确司法解释的权限边界,其仅能细化取证方式,调整故意归责标准应当通过立法修法程序完成。

程序维度上,需严格推定适用条件,刚性落实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优先调取口供、交易记录等直接证据,推定仅能作为穷尽侦查手段后的兜底认定方式;禁止仅凭单一事实启动推定,需有两项以上客观事实相互印证,并结合行为人的年龄、从业背景、认知水平综合判断;降低辩方反证门槛,只要辩解足以产生合理怀疑即应推翻推定;要求裁判文书完整阐述推定逻辑、逐一回应被告人辩解,二审程序将主观推定认定列为重点审查纠错内容。

汪少鹏在发言最后总结表示,“应当知道”贯通刑事实体与程序两大领域,立法与司法的尺度落差是制度根源,机械推定、证明标准虚化是实务顽疾。既要正视推定规则在破解新型犯罪举证难题上的现实作用,也要通过实体限缩、程序从严的双重约束,让“应当知道”回归辅助证据工具的本位,在破解主观要件证明困境的同时,严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法治底线。


本次论坛为刑事辩护领域搭建了理论与实务深度融合的高端交流平台,立丰所律师通过参会研讨,既汲取了前沿学术成果,也分享了一线实务经验。未来,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将持续深耕刑事辩护专业领域,积极参与全国性行业高端交流,不断打磨专业能力与辩护品质,以专业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实务探索推动司法规范运行,为法治中国建设持续贡献立丰力量。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立丰律师事务所”:立丰动态丨汪少鹏等立丰所刑辩律师参加西北政法大学第七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