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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动态 | 汪少鹏受邀参加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2026年度研讨会并作专题发言(转)

2026-05-20 00:00:00 28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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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7日9:00-12:00,14:00-17:30,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2026年度研讨会在广西南宁嘉旸碧天酒店举办。本次研讨会聚焦“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辩护”核心议题,汇聚国内法学界专家学者、司法实务部门代表及资深刑辩律师参会交流,共探刑事辩护领域前沿理论与实践路径。会议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承办,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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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丰所”)发起创始人、名誉主任、首席合伙人汪少鹏受邀参会并在研讨环节作专题发言。立丰所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戚萌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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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分为开幕式、主旨演讲、第一单元“刑事涉财辩护的理论问题研讨”、第二单元“刑事涉财辩护的实务问题探讨”、第三单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问题探讨”、闭幕式六个环节。


开幕式上,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姚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教授胡铭,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冀祥德,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徐宗新,广西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梁炳扬,广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许慧博,南宁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黄爱,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伍志锐在主席台就座。徐宗新主持了开幕式,敬大力、梁炳扬、许慧博、黄爱、伍志锐先后致辞,强调新时代刑事辩护需坚守法治初心,深耕专业领域,为推动刑事司法规范化、优化产权保护贡献力量,为本次研讨会奠定了专业、务实的研讨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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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面向全国征集学术论文,经组委会多轮严格评审,综合考量论文的理论创新与实务价值,评选出优秀论文。汪少鹏撰写的《刑事涉案财物证明责任分配的理念纠偏与程序完善——以涉案财物处置的辩护实践为视角》一文,获评会议论文二等奖。组委会现场为汪少鹏颁发荣誉证书。


主旨演讲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刑事辩护委员会副秘书长、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自正法主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姚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刑事辩护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冀祥德,先后作主旨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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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刑事涉财辩护的理论问题研讨”环节,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兰荣杰主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郝春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理工大学教授揭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立丰所发起创始人、首席合伙人汪少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周庶明先后作专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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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少鹏以《刑事涉案财物处置辩护:从独立价值到理念转型的实践路径》为主题,围绕“实践问题导向、寻求解决路径”这一主线,谈了如下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辩护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价值。


这是基于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公民财产权利和刑事诉讼法设立辩护制度的初衷与原则所决定的。这是开展一切相关辩护工作的逻辑起点。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个根本性的误区,是将财产处置视为定罪量刑的附庸。事实上,刑事诉讼制度从设立之初,便蕴含着对公权力的约束与对私权利的保障双重价值,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正是这种制度价值的集中体现之一。刑事诉讼天然存在“定罪(量刑)事实”与“财产处置事实”的二元结构,涉案财物处置本质上是一种独立的“对物诉讼”,它与针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对人之诉”虽有关联,但诉讼标的与裁判规则完全不同。即便被告人被依法定罪,其名下的合法财产也不应被随意追缴。


第二个问题:当前涉案财物处置领域存在的两大核心困境。


一是证明责任分配严重失序,呈现全面虚化状态。实践中普遍形成了“控方概括指控、辩方自证合法”的潜规则:控方往往仅需提交查封扣押清单,笼统主张财物系违法所得,便视为完成举证义务;一旦辩方提出异议,举证责任便隐形倒置给当事人,要求其自证财产来源合法。同时,关联性证明流于形式,控方往往仅证明“被告人有罪”与“被告人有财产”,却忽视对“财产与犯罪行为具体关联性”的举证,偏离了刑事诉讼制度通过精准认定事实、防止权力滥用的隐含作用,导致“一人犯罪、全家牵连”“一次使用、全部没收”的现象屡见不鲜。


二是司法理念严重滞后,财产权领域无罪推定缺位。在人身犯罪领域,无罪推定、控方举证、疑罪从无已成为基本共识,但在涉案财物处置中,“有罪推定”“追赃优先”的陈旧思维仍根深蒂固,“打财断血”在实践中异化为“一刀切抄家”。更值得关注的是,程序保障机制普遍虚置:庭审极少设置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辩论环节,裁判文书普遍采用“涉案财物依法追缴没收”的笼统表述,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异议往往不予回应,案外人的财产权益更是缺乏有效的庭审参与与救济途径,弱化了刑事诉讼制度守护实质正义的应有功能。


第三个问题:破解上述困境的三条路径。


第一,推动司法理念根本转型,树立“人物并重”的现代刑事司法观。要彻底破除“定罪吸收财产处置”的惯性思维,真正将无罪推定、控方举证、疑罪从无原则全面适用于涉案财物处置的“对物诉讼”。辩护律师在办案中必须坚守三条底线:坚持控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严格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财产领域存疑时一律有利于当事人。同时,要推动司法机关摒弃“追赃优先、效率至上”的片面导向,认识到规范涉案财物处置、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与打击犯罪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律价值,回归刑事诉讼制度保障人权、制约公权力的核心初衷。


第二,回归证据法基本原理,坚守证明责任分配的核心规则。严格落实“谁主张、谁举证”的黄金法则,明确控方对财物非法性承担完全的、不可转移的举证责任,当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推定财物为合法财产。在此基础上,构建区分财物类型的差异化证明标准体系:对于违禁品,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对于违法所得及其收益,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而对于涉及被告人家庭成员、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必须适用最严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同时,确立裁判文书强制说理义务,要求法院在裁判文书中设置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章节,逐一列明财物信息、权属状况、与犯罪的关联性及处置依据,对辩护意见逐一回应,杜绝笼统判决。


第三,完善全流程程序保障机制,打通辩护权行使的堵点。将涉案财物辩护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在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了解涉案财物情况、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在审查起诉阶段,推动检察机关将涉案财物处置作为必审事项,严格审查控方举证责任;在审判阶段,严格落实庭前会议对涉案财物的审查功能,对争议较大的财物组织单独听证,庭审中设置独立的调查与辩论环节。同时,健全案外人异议、庭审参与及申诉救济机制,完善上诉、再审与执行异议程序,切实打通财产权保障的“最后一公里”。


汪少鹏最后表示,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涉案财物处置,既是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作为刑辩律师,我们既要坚守法治初心、恪守专业底线,以精细化辩护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要积极推动司法理念革新与程序规则完善,助力刑事司法从“重人轻物”向“人物并重”深度转型,让每一起涉财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可感知的方式惠及每一位群众,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公平正义的根基。当前最为关切和最为重要的任务,就是诉讼法学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和刑事辩护律师同仁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利用第四次刑诉法的修改机会,呼吁将涉案财产处置的辩护,作为专门程序在刑诉法中予以明确规定,以求对涉案财物处置的辩护于法有据。



本文来源于:立丰动态丨汪少鹏受邀参加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2026年度研讨会并作专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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