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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隐罪”办案标准新旧对比

2025-08-26 00:00:00 764 来源:

“掩隐罪”办案标准新旧对比


         2025年8月25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2015年解释(2021年修改版本)进行了多项重要修订。

        解释的核心变化体现为:从严密法网到精准打击,通过行为类型扩展、主观要件限缩、入罪标准综合化、量刑分级优化及激励机制引入,既强化对洗钱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又避免对底层帮助行为“一刀切”入罪,推动司法实践更契合反洗钱国际标准与中国犯罪治理实际需求。为了方便快速了解主要变化,这里用一个表格来概括核心要点:


要点2015年解释(2021版)2025年新解释主要变化

行为范围

未明确新型手段

明确包括“任何掩饰手段”

覆盖范围更广,打击更全面

“明知”认定

推定规则易扩大化,把握尺度不一

严格证据裁判,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打击面(尤其涉银行卡帮助行为)

主观要件认定更严格,要求更高证据标准

入罪标准

规定多项量化标准和具体情形

删除“量化标准和具体情形”,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看上游犯罪性质和危害、掩饰情节和后果、妨害司法的程度等

更灵活,不只看量化标准和具体情形,避免机械司法

加重(升档)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统一为10万元,同时规定了其他四种加重情形

规定“数额+情节“双重标准,根据上游犯罪的性质:普通犯罪50万,特定犯罪(非法采矿等)500万,且具备五种情形之一

解决了过去上下游犯罪量刑不协调甚至倒挂的问题。

从宽处罚(不诉、免罚)情形

无配合追查上游犯罪条款

新增“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从宽条款

鼓励退赃挽损,弥补群众损失


         一、严密法网与行为范围扩展,行为手段全面覆盖


        新解释明确将“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纳入刑法第312条的规制范围,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跨境转移资产等新型隐蔽方式。

        变化点:旧解释(2021版)未明确列举此类行为,新解释应对了犯罪手段的隐形变异,强化对洗钱类犯罪的全面打击


        二、主观要件“明知”认定更严格,限缩推定适用,强调证据裁判


        新解释要求严格依据证据审查“明知是犯罪所得”,避免仅因行为人接触可疑资金或账户即推定主观明知,尤其针对涉银行卡帮助行为(如“卡农”)。

        变化点旧解释对“明知”的推定存在扩大化倾向,新解释明确需结合行为人的职业背景、与上游犯罪关系、资金异常程度等综合判断,防止打击面过宽。

        

        三、入罪标准继续破除“唯数额论”,摒弃“固定标准”,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


        即使数额未达标,若上游犯罪性质恶劣(如电信诈骗)、行为危害突出(如掩饰特定款物),仍可定罪。

        即使数额较大,但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如底层“卡农”仅提供银行卡且无控制力),可不起诉或免罚。

        变化意义解决旧解释机械适用量化标准导致的罪责失衡问题,尤其避免对链条底端人员过度刑罚。


        四、加重(升档)处罚标准分级优化,采用“数额+情节”双重标准


        按上游犯罪类型设置差异数额标准。普通犯罪(如盗窃、诈骗):加重处罚数额标准设为50万元;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如非法采矿、职务侵占):数额标准设为500万元。同时还须具备五种情形之一(见下表),方构成情节严重。

        旧解释统一以“10万元”为“情节严重”(处3-7年)的数额门槛,同时规定了其他四种加重(升档)处罚情形,均为单一标准。

        变化原因旧标准导致下游犯罪量刑可能高于上游犯罪(如收赃者刑罚重于盗窃者),新标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并强化追赃挽损导向。


        五、从宽处罚情形新增,鼓励配合追查上游犯罪


        新增从轻处罚条款:行为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但未达立功条件的,可获从宽处理。

        变化意义旧解释无此规定,新解释通过激励机制促进追赃挽损,弥补群众财产损失。


        六、其他重要调整


        1.单位犯罪责任明晰

        明确单位实施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定罪处罚;盗用单位名义且违法所得私分的,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2.行刑衔接与行政处罚空间保留

        强调对轻微行为优先适用行政处罚,避免刑事手段泛化(如底层“卡农”情节显著轻微时不移送起诉)。

        总体而言,2025年的新解释呈现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特点:

  1.         “严”:体现在严密刑事法网,打击各种新型、隐形的洗钱行为,不唯数额论,即使数额较小但危害大也可入罪。

  2.         “宽”:体现在严格认定“明知”防止扩大化,对特殊群体从宽,以及鼓励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和退赃挽损以争取从宽处理。

        这些变化反映了司法实践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更加注重精准司法、宽严相济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解释》:2025与2021新旧对照表

2015年解释(2021版)

2025年解释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十条 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财产性利益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包括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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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审查判断。

第一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
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
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
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
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第五条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二)明知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社会保险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
(三)
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四)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游犯
罪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且具有前款规定第(一)(二)(三)(五)项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损失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认定“情节严重”
,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第四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
产生的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六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应当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收购或者代为销售财物的价格高于其实际价值的,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未经行政处罚,依法应当追诉的,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第五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七条  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人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定罪处罚。

第八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因行为人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十条  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
上游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行为人
尚未到案的,或者因行为人死亡、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第九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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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5年8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1〕8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十一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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