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06-11 00:00:00 1015 来源:

2025年5月25日14:30-18:00,由湖北省律师协会主办、湖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及武汉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承办、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丰所”)等八家律所共同协办的“程序性辩护的理论与实践”专题讲座,在武汉市东湖宾馆南山乙所洪湖厅成功举办。立丰所创始发起人、首席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汪少鹏,立丰所党委书记、主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刘勋,立丰所高级合伙人邵华,立丰所高级合伙人、立丰研究院副院长兼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汪群应邀参会。汪少鹏、汪群二位律师在相应环节作与谈或交流发言。立丰所三十余名刑辩律师代表旁听观摩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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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谈环节,立丰所创始发起人、首席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汪少鹏,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陆海先后发表与谈。
汪少鹏首先对顾永忠教授为湖北律师带来精彩讲座表示由衷的感谢,并介绍了他应邀参加本次讲座的背景和渊源。他认为顾永忠教授从概念界定、法律依据溯源,到类型划分与实践样态的多维度解读,为在场律师提供了极具价值的理论与实践指引。
他从两个方面呼应了顾永忠教授的观点:第一,关于刑事辩护的形态问题,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以及司法改革的历史演变,逐步形成了实体辩护、程序辩护、量刑辩护、财产辩护四种辩护形态,而对证据进行辩护几乎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与上述四种辩护形态都有紧密联系,不应该被理解与确定为一种独立的辩护形态。第二,关于什么是程序性辩护的问题,可以说,所有与程序有关的辩护都视为程序性辩护,但主要是针对“侦查、司法行为程序违法”进行的辩护,程序性辩护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的诉讼活动全过程。程序性辩护应该追求实现宣告侦查或司法行为无效、排除非法证据、采取补正措施等目标,最终达到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目的。
汪少鹏从三个方面讲述了实践中如何运用程序辩护:一是,要慎重启用非法证据排除。对于“非法证据”有三种处理方式,即“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得作为定罪依据”,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主要是针对暴力取证问题,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主要针对程序违法性的问题,不得作为定罪依据主要针对证据效力存在问题又无法补正的情况。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一方面要确保该证据属于予以排除的情形,另一方面排除该证据需对案件定罪量刑起到关键作用。二是,当非法证据无法排除时,应向办案机关争取“量刑减让”,目的是使当事人得到量刑上的“实惠”。三是,要用“理性”“专业”与“智慧”开展程序辩护,避免“意气用事”或“表演型”的冲突,最终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

立丰所高级合伙人、立丰研究院副院长兼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汪群在第二单元“程序性辩护的策略与经验”研讨中作了精彩交流发言。
汪群主任指出,在刑事诉讼进程中,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并非泾渭分明,二者如同交织的经纬线,在诸多关键节点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并且在特定情形下能够实现转化。例如,程序违法的证据可能直接影响实体罪名的认定,而实体事实的调查又往往依赖合法的程序支撑,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建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实屏障。
汪群主任认为,在实务操作中,侦查机关异地关押和“运动战”式转移犯罪嫌疑人导致的看守所会见难等问题屡见不鲜。这些状况不仅严重干扰了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更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他以亲自办理的一起当事人遭受刑讯逼供案件为例,阐述了其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与坚定的职业操守,依法对每一项程序违法行为发起了强有力的辩护,经过多轮博弈与不懈努力,最终成功打破原本指控体系,实现了罪名的变更与量刑的大幅降低,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
最后,汪群主任强调,程序性辩护绝非某个阶段的“突击战”,而是贯穿刑事诉讼全程的“持久战”。每一个诉讼环节中的程序细节,都可能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胜负手”。这就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善于从细微之处捕捉程序瑕疵;同时,更要具备敢于担当的勇气,在面对重重压力与困难时,始终坚守法律底线,以专业、理性的态度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用实际行动推动刑事司法程序朝着更加公正、规范的方向前行。
具体内容来源:立丰动态丨汪少鹏等立丰律师应邀参加“程序性辩护的理论与实践”专题讲座沙龙并作与谈及交流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