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12-01 10:00:00 700 来源:
涉毒犯罪日趋低龄化及防控对策研究
作者:林晨阳
摘要:毒品犯罪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成为一个较大的阻碍,更是在近年来呈现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在毒品犯罪过程中往往会伴随着其他违法行为的产生,造成巨大的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扰乱社会治安。通过分析毒品犯罪与涉毒犯罪低龄化的特点,并结合现有的社会状况来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毒品犯罪;低龄化;防范措施
在当前大环境下,毒品犯罪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而青少年毒品犯罪是一个值得研究的交叉性问题。青少年成长发育过程中,因自身、家庭、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偏差而出现沾染毒品。吸食毒品不仅会对自身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也会出现因筹措毒资而去实施盗窃、抢劫等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更是给家庭乃至社会以重创。如何采取有力措施预防青少年毒品犯罪,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遏制毒品蔓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紧迫的社会任务。本文通过分析涉毒犯罪低龄化的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策略,以引起社会对此群体的重视,使更多的青少年能够健康成长。
一、涉毒犯罪概述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巨大,国家已经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公民的行为。但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逐渐形成犯罪国际化、形式有较强共性、手段现代化等犯罪特征,并对社会造成巨大不良影响。
(一)毒品犯罪的定义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共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刑法规定,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罪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涉毒犯罪的特点与危害
吸毒与青少年犯罪、环境污染,被称为当今世界三大公害。涉毒犯罪最为典型的表现为吸毒和贩毒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比如以贩养吸、以抢养吸,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各国对毒品犯罪均采取零容忍、严打击的态度,正是因为其存在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1.涉毒犯罪的特点
(1)犯罪的国际化
犯罪的国际化性质,蔓延于我国大陆的毒品犯罪,自80年代初出现直至90年代时,始终带有较为鲜明的国际化特征。绝大部分毒品来自境外毒源地,我国所出现的毒品,尤其是精制海洛因,绝大部分是境外跨国入境,并多来自境外的毒源地。近年来,我国东北境外的某邻国,也开始大规模地种植、制造毒品,成为对我国构成直接威胁的新毒源。境外毒品犯罪集团将我国作为毒品中转地,如境外毒品集团和不法分子将我国作为“金三角”毒品销往欧美等国的中转地之一,短短数年间,毒品在我国境内的泛滥,客观上已成为全球毒品犯罪一体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过境贩毒引发吸毒蔓延,使我国成为毒品消费地,在境外毒品犯罪集团从我国过境贩毒的间接作用下,我国的吸毒区域从西南边境地区不断向全国各地蔓延、发展,当前90%以上的县市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吸毒现象:而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口已迅速增至54万,以致使我国成为一个毒品的消费地。国内的制毒原料和配剂流出境外,未被查获已被走私出境的,其数量则难以估计。这不仅为境外毒品犯罪集团提供了毒品生产必需的原料、配剂,刺激了境外毒品的增长,同时还极大地损坏了我国的国际声誉。
(2)共同犯罪突出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涉毒犯罪,是我国出现的毒品犯罪中最普遍、最典型的形式。司法实践表明,单个人实施毒品犯罪(如小量的零包贩卖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虽然并不少见,但从总体上看,其所占比例较小,而更多的则是共同实施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是毒品贩运一般距离较远,将毒品转化为“商品”的环节较多,因而承担风险太大。如果没有他人协助,仅靠一人很难进行。从我国的共同涉毒犯罪来看,有几种不同的形式。有组织犯罪,在制贩毒品案件中,有组织犯罪居多。过境贩毒的主体,基本上是境外黑社会贩毒集团,他们多以过境贩毒为目标渗入我国境内。从所破获的贩毒案件来看,涉及大批量精制海洛因案件,一般都直接或间接与国际贩毒集团有关。
从某种意义上说,国际贩毒集团渗透境内,实际上是境内外毒品犯罪“接轨”的一个重要标志。专门从事走私贩毒的犯罪集团,境内的一些不法分子,尽管还没有形成规模庞大的犯罪组织,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相互勾结,长期经营,组成了专门从事走私、贩运毒品的犯罪集团。毒品犯罪集团人数较多,少则三四人,多则十几人、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其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进行策划和指挥;其组织较为严密,分工明确。各成员之间既互相配合,相互衔接,又相互监督,相互牵制。一旦有人退出或泄露了内部秘密,往往遭到残酷的打击报复,不仅伤害其本人,还会连累其家人,发现有成员已暴露,则迅速采取果断措施掐断侦查线索。出于犯罪集团所具有的特点,使其完成犯罪的有效性和逃避打击的可能性,大大高于以其他形式结合的共同犯罪,因而是最危险的共同犯罪形式;也是禁毒斗争打击的重点。相对松散的犯罪团伙,大量的小批量贩运和零包贩毒,都是各式各样的犯罪团伙进行的。以团伙的形式从事毒品犯罪,虽然不具有犯罪集团的组织性、严密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但其纠合性很强。家族成员搭伙贩毒,由同一家庭或同一家族的众多成员共同参与贩毒活动,很难把其归类为“犯罪集团”,也不好定性为“犯罪团伙”,但它是我国当前毒品犯罪的一种普遍存在的新形式。即:毒品犯罪呈现“家族化”的特点。有的是夫妻结伴,有的是父子同行,有的则是兄弟姐妹联手,远亲近邻助阵,甚至全家老少共同“上前线”,“前赴后继”者屡有所闻。与这种“家族化”类似的另外一种特殊形式,是犯罪成员地域化。即参与者往往来自同一地域,农村地区尤为突出,邻里乡亲三五成群外出贩毒的,最为常见,一般都是同一乡村的农民。很显然,在共同涉毒犯罪中,家族血缘关系和乡情邻里关系往往成为相互连结的重要纽带。
(3)犯罪手段现代化
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毒品犯罪分子虽然没有完全舍弃传统的犯罪手段,但在更多情形下,利用各种现代化手段,以隐蔽、快速、安全地实施毒品犯罪活动,已成为主要趋势。他们利用汽车、火车、轮船、快艇、飞机等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通过陆路、海路和空中航线,全方位、立体化地进行走私、贩运毒品。在毒品贩运中,犯罪分子虽然不乏以“空心藏毒”“混杂藏毒”、以人体肛门、阴道藏毒的传统手法携毒、减毒,但在不少场合还采用了涉及现代化工、物理、医学、电子等高科技手段,有的将毒品植入携毒者体内,或将其吞入体内,过关后再用手术取出:有的将毒品溶解于饮料、食品中,或掺杂于其他材料中制成浴衙、碗碟以及橡胶、塑料制品有的通过特殊方法将毒品与油画颜料混合,制成油画入境后再提炼还原,等等。
2.涉毒犯罪的危害
(1)严重危害身心健康
吸毒往往导致吸食者心理变态,人格扭曲,失去自尊,道德沦丧,严重污染社会环境,破坏精神文明建设。这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说到吸毒有伤风化,最突出的还是吸毒妇女卖淫。女性吸毒者在家财耗尽,举债无门的情形下,获得毒品的最直接方法就是出卖肉体,不惜丧失人格和尊严。尤其是歌舞厅的“三陪小姐”染上毒瘾以后,多以卖淫获取毒资。这是毒品违法犯罪的又一交叉违法现象。
(2)其他犯罪概率大大提高
大批吸毒者以贩养吸,加入贩毒者的行列。在我国大部分地区,由于毒品价格昂贵,绝大多数吸食者即使倾家荡产,也不可能获得所需的毒品。于是他们中一部分人就靠贩毒来获取毒资:随着毒瘾的加深,为了满足自己更强烈的毒瘾需要,他们不得不进行更频繁的贩毒活动。
零星贩毒者故意诱骗人们吸毒,进一步扩大毒品销售市场。零星贩毒者为了打开毒品的销售渠道,往往采取初吸免费、赊欠毒资劳动抵付、聚赌供毒等更多方式将更多的人,尤其是将涉世未深的青少年拉下吸毒的深渊。
贩毒出现团伙化、武装化、国际化的倾向。所谓“团伙化”是指以刑事惯犯为首,将吸贩毒人员组织起来,结伙进行贩毒活动。在这类团伙中存在小群体意识和独特的生活方式,其作案手段放肆而又残忍,久而久之,这类团伙很可能演化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贩毒的另一个趋势是武装化。毒贩子为了不被公安机关捕获采取武装押运的方式,随时准备与缉毒人员进行暴力对抗。毒枭还为贩毒“马仔”配备枪支。购买两次海洛因可以配手枪一支或手榴弹一枚,由此形成“枪毒同源,枪毒同流”。
在贩毒活动中,许多重大案件都带有国际化色彩。所谓“国际化”是指由国际贩毒集团操纵或者由境内外毒贩勾结,精心策划,严密组织的大规模走私贩毒活动。吸毒往往引起杀人、伤害等恶性案件。毒品作为一种活性物质,被人体吸收后就会损害神经组织,破坏正常的神经活动。在这种状态下,吸食者往往有一种受迫害的妄想,极易产生暴力攻击的欲望,犯罪率大大提高。
(3)限制了经济发展
微观下,吸食毒品会减少社会劳动力,引发生理以及心理疾病,生产、工作效率大大降低,破坏正常经济运营模式。
宏观下,政府的财政支出会大大用于司法机关上,对于毒品犯罪的侦查、抓捕和予以进行处罚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无法估量的。
二、涉毒犯罪低龄化分析
吸毒与青少年犯罪、环境污染相比,更是重中之重,它不仅严重摧残和腐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而且还会诱发大量的社会违法犯罪。
(一)涉毒犯罪低龄化的特点
青少年犯罪往往有从众心理,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团伙贩毒,并且容易被教唆、诱骗,导致其往往会依附于成年人的犯罪集团。
青少年的毒品犯罪方式以零星贩毒为主,犯罪手段以单独作案居多。贩毒分子为减少暴露机会,趋向于独自交易,毒品交易通常在一对一的情况下进行, 给侦查和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犯罪地点以城乡结合地居多。犯罪分子利用此类地区治安力量相对薄弱,社区管理不完善的现状,伺机作案。发生在酒吧、网吧、俱乐部、KTV、夜总会等娱乐场所占比很大。发生在公交车站、便利店、市场、游戏机室、人行天桥等场所的占半数。
涉案毒品类型多、数量少。毒品交易微量化,趋向于“小包贩毒”,一方面容易逃避罪责,一方面又便于携带,迅速交易,以逃避打击。同时呈现毒品多样化发展态势,除传统的海洛因外,还有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大麻酚、麻黄素、 摇头丸等新型毒品、软性毒品。未成年人贩毒案件通常是1克左右的小数量毒品交易,由于有法定从轻情节,均得到法院的从轻裁判,导致青少年犯罪复发现象增多。
(二)毒品犯罪低龄化原因解析
1.青少年自身因素
一是文化程度较低。他们大部分是辍学后步入社会,由于没有技术,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因此无所事事,惹是生非。二是青少年生理、心理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差,阅历浅,缺乏社会经验,对许多社会现象和问题的认识带有表面性和片面性,世界观和人生观还没有成型,很容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有些追求吸毒后所谓的快感,对毒品的了解不够,认为毒品和烟草一样,导致走向贩卖毒品的道路。加之法治观念浅薄。青少年大多没有受过系统的普法教育,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这一特定群体自控能力差,若沾染上毒品,其会采取一切手段获取毒品和资金,极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父母的约束和家庭教育的缺乏
家庭困难,脱离监护人监护而单独外出打工的青少年很多就业困难,生活无着落而被诱惑犯罪。问题家庭子女不注重教育,缺少健全家庭的呵护,造成孩子性格变异、心理畸形,从而使得很多问题家庭的孩子走向犯罪的道路。
3.生活贫困
大部分人由于缺少相应的业务技能,竞争能力低,就业困难,身无分文又举目无亲,见贩卖、运输、走私毒品有利可图,便铤而走险。
4.社会不良环境的影响
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是青少年毒品犯罪的直接诱因。改革开放以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于思想活跃、接受能力较强、控制能力差、兴奋性高的青少年来说,新事物对他们有更大的吸引力,他们接受知识和认识事物的途径不再单一,一些青少年出于猎奇心理而深陷其中。
5.毒品犯罪的暴利致使一部分青少年存在侥幸心理
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规定了相当严厉的刑罚,但巨额利润的刺激和冒险心理及他们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使得他们不惜孤注一掷进行犯罪活动。
6.禁毒宣讲存在薄弱的环节
一些青少年对毒品的了解不够深刻。禁毒宣传仍有局限性,例如新型毒品的出现,大部分追求时髦的年轻人并不知晓这是毒品,抱着对新事物的好奇尝试第一口,导致其陷入深渊无法自拔。
7.我国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青少年犯罪表现出多元性,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打击、限制青少年毒品犯罪中还存在空白之处。并且吸毒不构成犯罪,仅仅是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难以遏制毒品犯罪的高发趋势,应该在吸食毒品上进行刑事处罚的立法。
三、应对措施
在我国,青少年毒品犯罪活动日益严重,给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及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和破坏。如上文所述,导致我国毒品犯罪低龄化,存在主观因素和客观层面,由此预防和打击青少年毒品犯罪需要从多方面来综合考察。
(一)法律层面
1.完善立法
可借鉴西方的立法经验,如德国《少年法院法》第 105条 第 1 款,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年人适用少年刑罚:通过对其所在环境因素的考量,从而将犯罪人的人格整体评价,为在行为当时,他的道德和心智发育程度仍等同于少年人;从犯罪行为的方式、情节或动机上判断为少年罪行。就《少年法院法》第 105 条第 1 款第 1 项所要求的整体评价而言,实务见解为,成年人是否等同于少年取决于成年人是否“还有进一步的发育潜力”。这并非指晚熟,而是指表现出18岁到20岁之间许多年轻人所具有的典型少年特质。德国司法实践中的多数成年人都被判处了少年刑罚。这个比例占到 67%,其中不同的犯罪类型和地区,又有着明显的差异。被指控的罪名越严重,适用少年刑罚的比例就越高,并且城市的少年法院司空见惯地对成年人适用少年刑罚。
对于我国而言,可以借鉴德国成年人制度,使得我国 18-25 岁的青年予以整体的考量和评价,适用未成年人刑罚,使得他们得到应有的保护。德国《少年法院法》规定,制裁无论如何都要坚持这样一种原则:不是“因有”而是“当有”犯罪行为才采用,这里的制裁不是出于行为刑法理念,即用报应具体犯罪行为的罪责,毋宁乃国家“当有犯罪行为时”的应对举措而已。制裁在教育学意义上最理想的战略,是实现对少年犯罪人的教育,即让他们选择和实现未来不犯罪的人生。教育处分,是指仅适用于不良少年的某种长期影响,也仅指机构外的教育处分,例如责令其参加社会培训课程。鉴于附随性教育措施永远不得造成伤害(惩罚网络扩大效应)的原则,教育处分不应有制裁的成分,但尽管最高指导原则是教育理念,但运用得相对较少;惩戒处分,一种短期措施,值得借鉴。其措施可以用来合乎少年特点的临时性地应对少年犯罪人之典型不成熟的行为。少年拘禁是少年刑罚结构化措施中最温和的一种,故而特别重要。少年拘禁存在三种形态:休息日拘禁,在 1 - 2周休息期间完成的拘禁;2-4天短暂拘禁;1 -4周的持续拘禁。少年拘禁是一种“短、稳、狠”的处罚。少年或未成年人能因此体验到,在一个小房间内被幽困数日和数周的感觉。由于少年拘禁只是一种“惩戒措施”,并非“少年刑罚”,所以无需以少年或未成年人被定罪为前提。相应地,裁判也不是录入犯罪登记系统而是教育登记系统。按最初的设想,少年拘禁适用那些没有表现出严重教育障碍的犯罪人,否则的话,就应该适用少年刑罚。少年刑罚,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判处少年刑罚:危险性倾向,具有特别严重教育障碍者,罪责严重,需要在特别的少年犯罪管教机构中服刑的少年刑罚一般都不再归为纯粹教育性制裁。作为最后手段,少年刑罚是一种兼具部分教育“弹性”特征的真正的犯罪刑罚。当然,德国立法者力图在判处少年刑罚时也尽可能让罪责观念有所谦抑,故而不适用成年人刑法的法定刑幅度并且少年刑罚的期限最长5年,仅在严重犯罪的特殊情况下,才能长达到10年。当受刑人未来表现有良好的预测时,一年以下的少年刑罚,甚至满足一定条件的两年以下的少年刑罚可以被暂缓执行。在德国,此制度在实践中运用频繁。86%的被判处 6个月的刑罚, 83%的被判处 6-9 个月的刑罚,74%的被判处 9个月至1年的刑罚,以及 1-2 年的刑罚被暂缓执行。
2.增设吸食、注射毒品罪
我国毒品犯罪刑事立法除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外,还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第一,吸毒引发一系列社会治安案件及相关犯罪,盗窃、抢劫、卖淫、绑架等行为屡治不止,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破坏社会风气;第二,吸毒现象的存在促进了毒品消费市场的形成,刺激了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等现象的滋生,加重了毒品犯罪的严重程度。将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纳入犯罪行列,有利于控制毒品消费市场的扩大,减少毒品消费,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其他各类毒品犯罪的发生。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及《禁毒法》等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一定数量的行为可构成犯罪,但对于购买毒品的行为却未予以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见一类情况,即行为人在向他人购买毒品时被抓获,司法机关或因缺乏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所购毒品转售的目的,或因购买者尚未从卖家处取得毒品而不具备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从而导致此类情况下司法机关只能追究出售毒品一方的刑事责任,而对购买方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仅是简单的批评教育。由此可见,现有的法律规范并不能充分打击毒品犯罪。
另外,购买毒品的行为也是造成走私、制造、贩卖、运输等毒品犯罪持续上升的原因之一。购买毒品人数不断增加,毒品消费市场也随之不断扩大,毒品犯罪分子在巨额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无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实施一系列的毒品犯罪活动。因此,增设购买毒品罪既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加大对其他毒品犯罪控制力度的必要手段之一,适当扩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青少年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范围。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 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在制定之初,是出于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但近年来随着毒品犯罪活动的愈加频繁及人们不断增加的对毒品和毒品犯罪危害性、违法性的认识,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贩卖毒品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不但不利于******限度打击毒品犯罪,而且也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相违背(因为司法实践中不缺乏未成年人被利用实施除贩卖毒品之外的其他毒品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同样对未成年人的人生及未来发展具有严重影响)。因此,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除了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外,其刑事责任范围还应包括走私、制造、运输毒品等。
现阶段我国刑事立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制主要集中于对传统毒品的打击,对新型毒品的管制力度亟待加强。“目前我国刑法没有对贩卖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规定详细量刑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贩卖摇头丸等新型毒品所受的处罚较贩卖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要轻”,因此,许多毒品犯罪分子利用这一法律空白,纷纷销售新型毒品。法律对新型毒品打击力度的弱化,阻碍了对毒品犯罪活动的全面遏制,给社会留下了安全隐患,因此进一步明确各类新型毒品罚或不罚的定罪量刑标准迫在眉睫。
(二)家庭层面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家庭不仅是自己的成长港湾,而且承担着对未成年人的一种责任和义务。青少年滥用毒品并非完全无药可救,父母只要稍加留心,即可在初期发现孩子使用毒品药物的习性。多半父母其实在短时间内并不能发觉孩子吸食的是毒品,通过跟进调查可以发现,当父母发觉孩子正在吸食毒品时,打骂责备的方式占多数,相反报警、医院或戒毒所戒毒的则为少数。所以,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并非能完全掌握孩子的生活动向,即使发现孩子有吸食毒品,处理方式也有待商榷。父母应当主动参加有关滥用毒品、药物的讲座,任何毒品都有药理作用,使用不当不只产生不良副作用,甚至可能导致丧命。因此,父母若本身具有这方面的知识,在日常生活中就可以及早发现孩子有吸食毒品的习惯,同时也可以给予适当的处理,例如送至戒毒所进行诊断,以代替打骂责备纵容的方式。
父母应当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孩子以关怀,注意其交友关系。青少年在家以外的时间,大部分是和同学、朋友相处,因此同学朋友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家庭,这种趋势,身为现代父母应当有所认知。所以父母应当随时给予关怀与指引,发挥家庭的凝聚力并运用沟通的方式,使得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同时教导如何结交朋友,使其不至于因交友不慎而深受其害,留意其周围朋友、同学关系,网络上建立裙带团体,实时与老师、对方家长联络沟通,从而掌握孩子在外的思想行为动向。父母应当灌输毒品对身心迫害的知识。目前所处社会是个存在毒品诱惑的社会,若定力不足,极易误入歧途,进而陷入不可自拔的毒品陷阱。在日常生活中,假若父母肩负起教导沟通毒品危险性的相关科学知识,必定可以大大降低沾染毒品的概率。
(三)学校层面
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性格塑造、灵魂净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故学校应当拓宽教育渠道,更新陈旧模式,加强思想认识教育。青少年涉毒犯罪的预防工作其基础内容是学校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也是青少年涉毒犯罪事先预防的重中之重。小学、初中、高中及职业高等院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内容丰富、贴近实际的方式进行青少年涉毒教育阵地宣传建设,方可设立“青少年茁壮成长健康驿站”。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政府、人力资源保障局、司法所等多个部门抽调从事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心理咨询师、教师等组成“青少年茁壮成长健康驿站”志愿者队伍,由政府牵头,根据各学校不同类型、学生们的认识状况、心理素质、生理特点,通过以案释法、模拟法庭、庭审观摩、一对一座谈会、劳教人员“亲身交流”等手段进行学校直观互动学习交流。学校应当始终贯彻法制、品德、理论、实践齐头并进,做好“青少年茁壮成长健康驿站”的“四落实”,包括: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制定出激励机制,凡在学校内部被综合评价为阳光课堂优秀学员青少年可在升学、入伍等方面政府予以优先推荐、考虑,充分调动青少年积极性,以加大教育深入力度。除此之外,学校仍应当在学校宣传窗口中多张贴关于毒品种类、型号、危害、识别等相关内容,多开设涉毒类相关公益课程和讲座,邀请涉案人、法官、律师现场讲座,以使学生认识、了解毒品的危害。
(四)社会层面
有多重社会方式可以选择。其一,医院戒毒模式。医院戒毒模式分为生理戒毒、心理戒治、社会康复三种。医院生理戒毒主要在减缓成瘾者因停止吸食毒品所带来的生理不适应症状,可在医护人员的照顾下,进行生理戒毒,为期三至十天,可进行药物治疗、活动治疗和进一步实验室检验或放松训练、睡眠指导等协助,以提供吸毒者自动至医院进行治疗服务的渠道。
医院生理戒治模式,对于生理戒毒后将实行医院心理康复戒治,为期十五天至三十天,除可能给予人格特质检测等心理测验外,另实施疾病人认识、心理治疗、家属会谈、药物治疗和预备出院后生活安排等后续生活。以加强患者持续戒毒状态的忍耐力和毒品滥用的身心危害的了解,强化患者自我调适为主,以心理治疗等心理康复措施的提供,为吸毒患者尽早重返社会做好准备。出院后为社会康复期,多以门诊方式进行追踪辅导予以时时关注动态,防止吸毒患者复吸。
宗教戒毒模式,现行台湾民间流传的宗教戒毒模式卓有成效,大抵是以基督教的福音戒毒为主,其福音戒毒有相关理论和实践的课程,经历过的人进行带头讲述,提供身心全方位的教育,增强和解除动机等。宗教力量不可小觑,它以辅导者的忍耐力、持久力、向善力,学习自我肯定和沟通交流,对戒毒患者从身心各个方位予以体量,从而戒除毒瘾。
司法戒治模式,现应加快推进戒毒康复场所的项目建设,对于戒毒所、居民区、乡镇、专业戒毒康复中心要加大人力、物力支持,扩大戒毒所、居民区、乡镇、专业戒毒康复中心人数能力,确立以戒毒所为戒毒工作第一层次,居民区、乡镇街道戒毒康复中心为第二层次的戒毒工作模式。戒毒所要承担帮助长期吸毒人员的戒毒工作,社区、乡镇街道承担短期吸毒人员的戒毒工作并联合基层派出所做好对吸毒人员戒吸后的跟踪、管理。不仅如此,还要招聘戒毒志愿者和专业专职戒毒工作人员,以此解决现行戒毒工作人员短缺的情况。
青少年是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和后备力量,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预防青少年毒品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的战略任务,不仅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各个方面全力配合,而且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等多种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为青少年的成长、学习、生活各个方面提供良好的环境,从而更好地预防青少年毒品犯罪,解决涉毒犯罪低龄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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